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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艳芳—2012-2013第二学期《社会保障学》课程说明书(社保)

发布时间:2013年04月15日     作者:  作者:商学院

《社会保障学》课程说明书

一、主讲教师信息
姓名 焦艳芳 性别 学历 硕士 职 称 副教授
研究方向 社会保险 工作单位 商学院
讲授课程 社会保障学、社会保障管理实务、西方社会保障制度概论
       
二、课程信息

课程名称

中文

社会保障学 先修课程

英文

Social Security 课程性质

专业基础课

学时 /学分

46 /3

授课范围 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2011级本科4班

授课时间

和地点

周二5-6节:11c201室;

 

周四(双)1-2节:10c128室

人数

 

限制

50

课程简介

包括两大部分:第一部分为基本理论,主要讲授社会保障学的基本理论、产生与发展的过程、理论基石、相关关系、社会保障基金、社会保障立法与管理;第二部分为制度实践,主要讲授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社会优抚等制度规定。
三、教学资源

指定教材

《社会保障概论》,郑功成主编,复旦大学出版社,2005

参考文献

[1] 《社会保障学》,郑功成主编,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5年版

 

[2] 《社会保障学》,王德高主编,武汉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

[3] 《社会保障学》,赵曼主编,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年版

 

 

 
四、教学信息

教学目标

通过本课程的学习和实验,让学生掌握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理论框架、演变过程、实施的依据和保证以及现实中我国的各项社会保障制度的具体规定。

教学进度

(以周为单位)

课堂讲授

实验、实习、作业、课外阅读及参考文献等

教学内容摘要

(章节名称、讲述的内容提要,课堂讨论的题目等)

内容及时间、地点

第1周

第一章 人生风险及管理(6学时)

 

 §1.1 风险及管理

内容:风险的含义、风险分类、风险因素

 

第2周

§1.2 人生风险及管理

 

内容:人生风险的含义、人生风险与社会问题、人生风险的管理

 

第3周

第二章 社会保障的一般概述(6学时)

 

§2.1社会保障的理论界定

§2.2社会保障的目标与功能

 

第4周

§2.3社会保障的特征与原则

 

§2.4社会保障制度体系

§2.5社会保障的学科性质

 

第5周

第三章? 社会保障的产生与发展(4学时)

 

§3.1 西方社会保障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第6周

清明节放假

 

第7周

§3.2 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第8周

第四章 社会保障的理论基石(4学时)

 

 §4.1 概述

§4.2 经济学与社会保障

§4.3 社会学与社会保障

§4.4 治学与社会保障

 

第9周

第五章 社会保障相关关系(2学时)

 

 §5.1概述

 §5.2社会保障与收入分配

§5.3 社会保障与劳动就业

§5.4社会保障与其他公共政策

§5.5 社会保障与商业保险

 

第10周

第六章 社会保障基金(2学时)

 

§6.1 概述

§6.2 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

§6.3 社会保障基金的给付

§6.4 社会保障基金投资运营

§6.5 国家社会保障储备基金

第七章 社会保障立法与管理(2学时)

§7.1 概述

§7.2 社会保障立法

§7.3 社会保障管理

 

第11周

第八章 社会救助(2学时)

 

§8.1 概述

§8.2 社会救助的基本内容

§8.3 最低生活保障

§8.4 农村五保制度

§8.5 灾害救助

 

第12周

第九章 社会保险(12学时)

 

§9.1 概述

§9.2养老保险

 

第13周

§9.3 医疗保险

 

第14周

§9.4工伤保险

 

§9.5 失业保险

 

第15周

§9.6 生育保险

 

第16周

第十章 社会福利(4学时)

 

§10.1 概述

§10.2 人的需要与社会福利

§10.3 老年人福利

§10.4 残疾人福利

§10.5 妇女儿童福利

 

第17周

第十一章 军人保障(2学时)

 

§11.1 概述

§11.2 军人抚恤优待

§11.3 军人保险

§11.4 安置保障与军人福利

 

第18周

复习考试

 

教学方法

与手段

通过教材进行基本内容讲解,理论联系实际,并辅以多媒体辅助教学手段。

学习方法

课前预习,课上听讲、记笔记,课后复习、浏览教学网站。
五、成绩考核
闭卷(时间为120分钟,满分为100分)。

 

题目类型有名词解释、简答题、判断题、计算题(携带计算器)、填空题等。

考试说明

缺席1/3学时者,取消考试资格,重修;总成绩不及格者,补考;补考不及格者,重修;补考或重修时,期末考试占100%。

备注

1.开学一周内,班长或课代表将其姓名、联络电话、手机以e-mail传送给任课老师。

 

2.若以e-mail与老师联络时,请于主题处注明您的班级、姓名及事由等。

3.修读本课程的同学均应准时到课,若无法准时前来,应有请假条。

联系电话:0635-(8239775,8239403,8239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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