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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大学阅卷工作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3年02月25日     作者:商学院

为保证我校考试阅卷工作的顺利进行和试卷评阅的质量,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组织管理

各院(部)考试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组织本单位的阅卷工作,其职责是:

(一)对本单位阅卷工作人员提出明确要求,责任到人,做好阅卷全体人员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二)检查阅卷情况和阅卷质量,处理阅卷工作中出现的各类问题,并做好记录。

二、 阅卷、统分

(一)阅卷要求

阅卷须集中时间、统一地点进行,实行考教分离的课程须采用流水作业的方式评阅。

1.阅卷教师必须是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教师,应具有较高业务水平和较强的工作责任心。

2.阅卷教师必须本着对学校负责、对考生负责的精神,以高度的责任感认真做好阅卷工作。做到宽严适度,执行标准始终如一,评分、判分实事求是,秉公办事,不徇私情。阅完一题,应认真核对该题分数,并记入指定位置。

3.严格根据试题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阅卷。

4.阅卷一律使用红墨水笔或红色圆珠笔。记分数字必须清楚、工整,卷面上只能划写阅卷的规范标记和分数,严禁涂抹试卷。

5.阅卷教师应在自己批阅的试卷上签名。

6.阅卷教师要爱护试卷,严防损坏卷面。

7.阅卷过程中不准拆卸、损坏试卷密封条,如发现有倒装、密封不严、卷面有标记等特殊情况,要送交教务员处理。

8.对违反纪律、营私舞弊或因工作不负责任而造成不良后果者,按《聊城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处理办法》的规定处理。

9.阅卷过程中,学生及其他与阅卷无关的人员一律不得进入阅卷室。

10.阅卷工作应在考试后一周内完成。

(二)阅卷标记、记分方法及记分要求

1.阅卷记分采用百分制,每题只记得分,不记扣分;大题中的每个小题要记得分,大题中的各小题得分,写在小题题号前面,每道大题的得分,写在大题题号前面。完全答错和未答者记“0”分。

2.简答题、论述题和计算题,除在题号前面记得分外,还必须根据评分标准在该题答案各要点处标出要点得分。

3.答对的试题打对号作标记,答错的试题打错号作标记,有错误的字句下划横线作出记号。

4.阅卷中如发现有严重的政治错误,需经集体讨论审定,确认后在有错误的地方划“==”记号,同时另作记载,报考试工作领导小组处理。

5.记分数字必须工整、清楚、准确,严格按照记分办法记分,严禁涂抹和不按评分标准划定分数。

6.阅卷教师在阅卷过程中如改动分数,必须在改动分数的下方签姓名,签名一定要工整、清楚。

7.笔试以外考试方式的记分可采用百分制,也可采用等级制和五分制;需要写出评语的阅卷,评语要力争详尽,要能够从评语清晰区分成绩的优劣。记分参照以上有关要求。

(三)分数统计

1.阅卷教师同时负责累计试卷的总分。累计时,须经两次累计无误后,再用红色笔将总分填写清楚。

2.统分时不准在试卷上列式计算分数。

3.阅卷教师统计完总分后,应在自己统计的第一份试卷上签姓名,后面的试卷可只签署姓氏。

4.阅卷教师要本着对工作高度负责的精神,严肃认真、准确无误地完成统分工作。对工作马虎,出错率高或有违纪现象者,应立即取消其统分资格,并视情节轻重追究其责任。

5.成绩未经复核并报院(部)领导审查前,不得向学生公布。

三、试卷复核

各院(部)要组织坚持原则、责任心强、认真负责的业务骨干教师对试卷进行复核。

(一)复核教师负责复核阅卷教师阅卷质量,检查阅卷教师是否严格按照评分标准和阅卷要求阅卷,各大题得分是否与本大题各小题合计分数一致,总分统计是否有误,是否有漏阅、错阅的试题等。

(二)复核时,若发现阅卷教师有漏阅、错阅或在掌握标准方面和阅卷规范化方面有不当之处,应及时予以纠正。如有不同意见,应与原阅卷人协商解决,如意见还不能统一,应请示院领导审定。凡改动的分数,复核教师必须在改动的分数下方签署姓名。如发现个别阅卷教师差错较多或发现带有普遍性的质量问题,应立即报考试工作领导小组,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处理。

(三)复核人必须在试卷封面和复核的第一份试卷卷首签署全名,其余复核过的试卷可只签署姓氏。

四、检查阅卷质量

各院(部)考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阅卷质量的检查工作,教务处考务中心定期对各教学单位的试卷评阅质量进行抽查。检查的项目主要有:

(一)检查是否有错阅、漏阅的试卷。

(二)教师阅卷是否严格按照评分标准和评分细则阅卷,掌握标准是否始终一致。

(三)阅卷记分方法、阅卷标记是否规范;简答题、论述题和计算题是否根据评分标准在答案要点处标出要点得分;每小题题首、大题题首是否记上得分。

(四)阅卷教师、复核教师、统分教师是否按要求签名,签名是否规范。

(五)成绩更改的试卷,复核教师或统分教师是否已签全名,是否有随意改动分数和替答试卷的现象。

(六)各题成绩及总分数字书写是否清楚、工整。

(七)试卷合分是否准确。

(八)试卷是否有损坏的现象。

五、阅卷结束后各院(部)应及时对阅卷工作进行总结并报教务处考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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