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帮助我校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鲁政办发[2001]59号、鲁教财字[2001]38号文件精神和《中国农业银行聊城市东昌府区支行助学贷款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国家助学贷款是指经我校联系、协商、确定的商业银行开办的省财政贴息、适用于我校经济确实困难的本、专科学生和研究生的助学贷款。其目的是帮助他们支付在校期间的学费、住宿费及基本生活费,顺利完成学业。
二、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经济困难学生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三)学习刻苦,成绩较好;
(四)在校期间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学费、住宿费和基本生活费;
(五)诚实守信。
三、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最高额度为:在读学年数×[所在学校收取的学费+住宿费+所在城市规定的基本生活费(聊城市为120元/月)-个人可得资金(包括家庭提供的资金和社会、学校等其他方面的资助)。
四、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经有关银行认可的学校介绍人和见证人推荐,并办理相关手续。
五、介绍人是指学校负责国家助学贷款的部门(如学生处等),其职责是:为贷款学生联系、介绍贷款银行;向贷款银行集中推荐贷款学生的贷款申请;根据贷款银行的要求,负责了解贷款学生的有关情况;负责建立、更新和管理贷款学生的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等有关信用档案;银行与学校协议中约定的其它有关事宜。
六、见证人是指与贷款学生关系密切的自然人(除学校老师和同学作为见证人外,学生家长必须作为贷款见证人),其职责是:协助介绍人和贷款银行全面了解贷款学生的有关情况;在贷款学生毕业后与其保持联系,向贷款银行提供贷款学生的最新有效通讯方式。
七、学生在校期间,原则上只能申请一次国家助学贷款,并需在新学年开学后十五日内经所在院(系)推荐向学生工作处提出申请,经审查、研究同意后领取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等有关材料,并如实填写。
八、借款学生须如实提供如下材料:
(一)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未成年人须提供法定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和书面同意贷款证明)。
(二)家庭有关人员收入证明,或其他渠道取得收入的证明材料。
(三)入学通知书或《学生证》、学籍证明等有关资料或复印件。
九、国家助学贷款将实行一次签订合同,分年发放学费、住宿费贷款,分学期发放基本生活费贷款的办法。学费和住宿费贷款由经办银行按学年直接划入贷款人所在学校指定的账户,基本生活费贷款由经办银行直接划入贷款学生的活期存款账户。基本生活费贷款每学年按十个月发放。
十、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政府和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国家财政贴息50%,学生个人承担50%。学生在校期间,由本人或委托其家庭向贷款银行按季付息(贷款人也可使用金穗卡还款),毕业后按月还本付息。
十一、借款学生的贷款金额确定后,在贷款期限内一般保持不变。中途要求中止贷款的,可通过学校向经办银行申请中止贷款发放。如遇特殊情况须追加贷款金额的,可另行办理追加贷款的有关手续。
十二、在贷款期间,学生出国(境)留学或定居的,必须在出国(境)前一次还清贷款本息。学生转学,必须经所在学校和经办银行与待转入学校和相应经办银行办理贷款的债务划转手续,或一次还清贷款本息。
十三、国家助学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贷款人毕业后四年(由经办银行根据贷款时间相应确定贷款期限)。借款学生本科毕业后继续攻读研究生及第二学士学位的,在读期间贷款期限相应延长,贷款本息在研究生及第二学士学位毕业后四年内还清。
十四、学生的学费和住宿费贷款用于支付贷款学生学习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基本生活费贷款用于贷款学生自身日常基本生活费用的支出。借款学生应严格按照贷款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
十五、借款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贷款银行可停止发放贷款。并要求借款学生和保证人偿还学生贷款本息,或依法处理抵押品、质物,清偿贷款本息:(一) 贷款学生未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的;
(二) 贷款学生有违法乱纪行为,受校方行政处分或有关部门 刑事处罚的;
(三) 贷款学生未按计划偿还学生贷款本息的;
(四) 贷款学生中途退学、辍学、被校方开除或取消学籍的;
(五) 学习成绩差,无法完成学业的;
(六) 出国留学或定居的。
十六、贷款人提前还款的,提前归还的部分由经办银行按合同约定的利率和实际使用时间计收利息;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本息的,经办银行按规定计收罚息,国家财政不再予以贴息。
十七、为保证国家助学贷款的回收,借款学生毕业前必须与经办银行重新确认或变更贷款合同,并根据贷款银行要求办理相应手续。如不办理者,学校可暂缓为其办理毕业手续。
十八、贷款人毕业后,应按照合同要求,及时向经办银行和学校通报变动后的单位、联系地址以及还款方式、贷款担保等有关变化情况。
十九、贷款学生未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贷款银行将向贷款学生发出催款通知书,并通过报刊及有关信息系统通报违约贷款人的姓名、身份证及违约行为;依法追究违约贷款人的法律责任。
二十、学生工作处应严格保管借款人的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证明材料等有关信息材料,配合经办银行建立学生个人信誉档案,并实行国家助学贷款的发放、回收、变动等信息的微机化管理。
二十一、开展国家助学贷款,是党和国家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加速人才培养的一项重大决策,是国家利用金融手段支持高等学校深化教育改革,促进教育事业发展的一个具体措施。作为资助经济困难学生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各院(系)及有关单位要充分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及发放工作的领导和管理,保证该项工作的顺利实施。
二十二、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未尽事宜另行通知,解释权归学生工作处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公室。
附:关于办理国家助学贷款手续的注意事项及说明
学生申请办理国家助学贷款须认真阅读并理解有关文件精神,同时注意:
1、示家庭经济状况证明材料。主要内容应包括:家庭所在地、家庭人口、成员及职业和年收入等;家庭的支出等困难状况;家庭及个人的品德情况;所属单位(村委或街道)签章。
2、向本人所在院、系递交申请书。应写明:家庭基本情况;学生个人的基本情况;需要申请的贷款额度说明(每年的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额度);计划贷款期限(最长不能超过毕业后4年);还款方式及保证。
3、领取《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并认真填写、签章。
提供本人的身份证、学生证、学籍证明(登记表)或入学通知书复印件。
4、联系见证人两名:我校教职工和家长,并提供其身份证和户籍证明复印件。
5、建立个人的农行活期存款帐号或农行信用卡以接收生活费贷款;自备个人手章以办理有关法定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