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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3年05月20日     作者:  作者:商学院

聊城大学文件 聊城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 为严肃教学纪律,及时有效地处理教学及教学管理工作中发生的各种教学事故,保障正常稳定的教学秩序,营造良好校风、教风和工作作风,全面提高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一、教学事故分类及等级界定 本办法所界定的教学事故是指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或其他有关工作人员在教学、教学管理各个环节因过错或过失造成的不良后果或影响。 教学事故分为课堂教学事故、实践教学事故、考核与成绩管理事故、教学管理事故四类。其中,考核包括一般课程考核和大学英语四六级、计算机文化基础、普通话等各级各类课程统考。 每类教学事故根据事故性质和所造成的影响程度分为三个级别:Ⅰ级为重大教学事故;Ⅱ级为严重教学事故;Ⅲ级为一般教学事故。 (一)课堂教学事故 Ⅰ级课堂教学事故。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都属于重大课堂教学事故。 1.任课教师在教学过程中散布违背党的四项基本原则、违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教书育人基本宗旨的言论,在学生中造成恶劣影响。 2.教师擅自变动教学大纲或不按大纲要求组织教学,严重脱离课程基本知识体系。 3.任课教师在讲授过程中出现大量科学性、知识性错误。 4.教师在教学过程中侮辱、体罚学生,造成恶劣后果。 5.在一学期内,任课教师擅自变更教学课程表确定的教学时间或地点2次及以上。 6.在一学期内,任课教师擅自停课、缺课超过4学时。 Ⅱ级课堂教学事故。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都属于严重课堂教学事故。 1.任课教师擅自变动教学大纲或不按大纲要求组织教学,造成课程知识体系缺陷。 2.任课教师在讲授过程中出现较多科学性、知识性错误。 3.在一学期内,任课教师擅自变更教学课程表确定的教学时间或地点。 4.任课教师擅自委托他人代课。 5.擅自分班或合班上课。 6.在一学期内,任课教师擅自停课、缺课4学时(含)以内。 7.任课教师在教学过程中未按要求布置作业;任课教师不按规定批改作业;丢失学生实交作业的四分之一以上。 8.任课教师备课不认真,无教案,授课随意性强,学生反映强烈。 9.教学进度与课程说明书无故相差2周(含)以上。 10.任课教师在课堂上使用手机等通讯工具,影响正常教学秩序。 11.任课教师上课因非不可避免的原因迟到达5分钟或提前下课超过5分钟累计3次及以上;任课教师上课期间因非不可避免的原因擅离岗位超过10分钟累计3次及以上。 Ⅲ级课堂教学事故。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都属于一般课堂教学事故。 1.教学进度与课程说明书无故相差2周以内。 2.任课教师未履行管理课堂秩序的责任,导致课堂秩序松懈,学生迟到、早退、上课进食、使用通讯工具、睡觉等现象严重。 3.丢失学生实交作业的四分之一(含)以下。 4.教师无正当理由不使用选定的教材而擅自使用其他教材。 5.任课教师上课因非不可避免的原因迟到达5分钟或提前下课超过5分钟1至2次或虽未超过限定时间但多次上课迟到、提前下课;任课教师上课期间因非不可避免的原因擅离岗位达10分钟1至2次。 6.任课教师着装不整,外穿背心、短裤(超短裙)或拖鞋进入课堂。 (二)实践教学事故 Ⅰ级实践教学事故。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都属于重大实践教学事故。 1.在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种实践教学(实验、毕业实习、毕业论文、毕业设计、专业设计、专业实习、社会调查、考察等)过程中,由于指导教师指导错误或擅离职守,造成重大财产损失或学生严重伤亡事故,或对学校造成恶劣影响。 2.未经学院(部)批准,教务处审核,教师擅自取消或更改教学大纲或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各类实践教学内容。 3.教师在指导学生毕业论文(设计)过程中,对工作不负责,未按要求指导学生,导致学生不能按时完成规定的毕业论文(设计)任务或毕业论文(设计)质量低劣,造成严重影响。 4.在一学期内,指导教师擅自变更教学课程表确定的教学时间2次及以上。 5.在一学期内,实验指导教师擅自停课超过2次。 6.由于实验管理人员不负责任、管理不善或违章操作,造成大型仪器设备严重损坏。 7.实验仪器损坏或出现故障而不及时报修,严重影响正常的实验教学秩序。 8. 在实习过程中,实习总时间为8周的,指导教师擅自离岗累计达3天;实习总时间为一学期的,擅自离岗累计达6天。 Ⅱ级实践教学事故。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都属于严重实践教学事故。 1.指导教师不按教学大纲的基本要求认真组织指导学生,不能完成实践教学任务。 2.指导教师随意改变各类实践教学进度,影响教学正常进程。 3.在各类实践教学中,指导教师不负责任,随意划定成绩或评定等级。 4.指导教师无视学生毕业论文(设计)、专业设计和实验报告等抄袭现象。 5.指导教师丢失学生各类实践教学材料。 6.实验指导教师擅自变更教学课程表确定的教学时间1次。 7.在一学期内,实验指导教师擅自停课2次(含)以内。 8.指导教师擅自委托他人代课。 9.在实习过程中,实习总时间为8周的,指导教师擅自离岗累计达2天;实习总时间为一学期的,擅自离岗累计达4天。 10.由于实验室管理人员不负责任或管理不善造成一般教学仪器设备严重损坏,影响正常教学工作。 11.实验仪器损坏或出现故障而不及时报修,影响正常的实验教学秩序。 Ⅲ级实践教学事故。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都属于一般实践教学事故。 1.实验工作人员未按计划准备好实验仪器,影响实验课的正常进行。 2.指导教师未尽审查职责,学生有抄袭毕业论文(设计)、专业设计和实验报告等现象。 3.在各类实践教学过程中,因指导教师管理不善,要求不严,致使学生发生一般违纪事件,造成不良影响。 4.指导教师不按规定整理上交各类实践教学材料。 5.在实习过程中,实习总时间为8周的,指导教师擅自离岗累计达1天;实习总时间为一学期的,擅自离岗累计达2天。 (三)考核与成绩管理事故 Ⅰ级考核与成绩管理事故,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都属于重大考核与成绩管理事故。 1.任课教师和有关工作人员泄漏试题内容。 2.有关人员对试题储存设备管理不善致使试题泄密。 3.严重不负责任或不按要求命题,致使考题出现重大错误,造成考试延误、中断或无效。 4.监考人员不严格执行考试的有关规定,玩忽职守,致使考场秩序混乱,造成考核结果无效;在监考过程中,营私舞弊,暗示学生作弊或者作弊现象严重不加制止。 5.批阅试卷随意送分扣分,擅自改动学生成绩,影响评分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6.监考或阅卷教师、管理人员丢失试卷。 7.在考试安排中错排、漏排班级、考试科目,或考试时间冲突,造成较多学生漏考、考核无效或其他严重后果。 8.试卷印制、发放出现大面积错误或短缺,造成考试延误、无效等严重后果。 9.命题教师不按时交付试题,工作人员不及时印刷试卷,严重影响考试工作安排。 10.管理人员伪造或涂改学生成绩,或因管理不善丢失学生原始成绩。 11.监考人员未能按时到位,影响考试的正常进行;在考试期间擅离岗位5分钟以上。 12.不服从学校或学院安排的考试工作任务,影响考试的正常进行。 13.在课程统考工作中,各有关部门或工作人员,缺乏责任意识,渎职失职,严重影响考试正常进行。 Ⅱ级考核与成绩管理事故。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都属于严重考核与成绩管理事故。 1.监考人员未能按时到位,或在考试期间擅离岗位。 2.对学生证件未做要求或未进行认真检查,致使发生学生替考事件;考试期间发现学生作弊而隐瞒不报。 3.监考人员在监考期间接打手机。 4.阅卷教师因工作疏忽导致统计成绩出现严重错误。 5.在考试安排中错排、漏排班级、考试科目,或考试时间冲突,造成学生漏考,影响考试正常秩序。 6.因工作疏忽,造成试卷错误或短缺,对考试秩序造成一定影响。 7.错登或漏登学生成绩。 8.损坏或丢失重要考试设备。 9.不服从学校或学院安排的考试工作任务,影响考试工作安排。 10.在课程统考工作中,管理人员或其他工作人员态度不认真,疏忽大意,影响考试顺利进行。 Ⅲ级考核与成绩管理事故。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都属于一般考核与成绩管理事故。 1.题量偏少或试题偏易致使半数学生在规定考试时间的1/2内答完交卷。 2.监考人员不按考试规定做好考试的基本工作,包括粘贴座号和场标等考试标志;监考不认真,做与监考无关的事情;对学生证件未做要求,或者擅自允许学生无证参加考试;错填、漏填监考记录,不按要求装订试卷等。 3.考试结束后,未及时清点,造成考生试卷遗漏;因管理不善,致使考后试卷流失,造成不良影响。 4.损坏或丢失一般考试设备。 5.阅卷教师不在指定地点批改试卷。 6.任课教师不在规定的时间内登录成绩、报送成绩单、成绩分析报告。 7.不服从学校或学院安排的考试工作任务。 (四)教学管理事故 Ⅰ级教学管理事故。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都属于重大教学管理事故。 1.管理人员违反规定,弄虚作假,发放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出具与事实不符的学历、学位、学籍、成绩证明等。 2.在上课时间,抽调教师或学生离开教学场所。 3.对本单位所发生的严重教学事故隐瞒不报。 4.在课堂教学质量评价中,违反规定,弄虚作假,严重影响评价结果的公正性。 5.管理人员因不负责任或管理不善造成贵重仪器设备丢失、损坏、被盗。 6.违反教材管理规定,选用、购买教材。 7.有关部门未及时修缮基础设施或设备,或工作人员违规操作致使设备及设施损坏,造成大范围停课或严重影响考试正常进行。 Ⅱ级教学管理事故。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都属于严重教学管理事故。 1.因工作疏忽错发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或学历证明。 2.因管理不善造成多媒体教室、语音室等无法使用,严重影响正常教学。 3.管理人员未按时打开教室、实验室,影响正常教学。 4.在教学期间,擅自占用教室或实践教学场所,致使教学工作不能正常进行。 5.学院(部)不按规定时间和教学计划填报教材订购单或未按时发放,教材采购部门未及时、足额订购教材,导致开课2周教材未到位。 6.强行向学生推销参考书或其它学习用品。 7.有关部门未及时修缮基础设施或设备,或工作人员违规操作致使设备及设施损坏,造成较大范围停课或影响考试正常进行。 Ⅲ级教学管理事故。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都属于一般教学管理事故。 1.因安排不当造成上课时间冲突,影响正常上课。 2.擅自出借教学场所。 3.管理人员不按规定及时整理归档各类教学档案。 4.拖延或未如实上报教学事故。 5.管理人员未及时通知教师和学生调停课信息。 6.有关部门未及时修缮基础设施或设备,或工作人员违规操作致使设备及设施损坏,造成学生停课。 二、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程序 1.教学事故的报告。凡发生教学事故,有关当事人、责任人、发现人或知情人要及时向教务处或相关单位报告。 2.教学事故的调查核实。教务处或相关单位接到教学事故报告后,教务处要会同有关部门和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组成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认真调查核实,并由责任人所在单位填写《聊城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表》。 3.教学事故的处理。Ⅰ、Ⅱ级教学事故的处理,由教务处、有关部门和责任人所在单位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学校批准后,由人事处、教务处具体负责处理,并在全校进行通报;Ⅲ级教学事故一般由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做出处理决定,并在本单位进行通报,同时报教务处、人事处备案。教学事故处理结果由责任人所在单位负责人及时通知本人。 4.教学事故的申诉。若责任人对事故认定及处理结果有异议,可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周内向相关部门申请复议,逾期视为无异议。对责任人所在单位作出的事故认定及处理意见不服的,责任人可以向本单位或教务处提出书面复议申请;对学校作出的事故认定及处理意见不服的,责任人可以通过工会向学校提出申诉意见。 三、教学事故处理办法 教学事故一经核定,要视事故级别和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1.发生Ⅰ级教学事故,给予责任人记过及以上处分;年度考核为不合格,并从事故认定的下个月起,扣发6个月岗位津贴。 2.发生Ⅱ级教学事故,给予责任人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年度考核为基本合格,并从事故认定的下个月起,扣发3个月岗位津贴。 3.发生Ⅲ级教学事故,给予责任人批评教育直至单位通报;并从事故认定的下个月起,扣发1个月岗位津贴。 4.在一学年内,发生3次Ⅲ级教学事故者,最后一次按Ⅱ级教学事故处理;发生3次Ⅱ级教学事故者,最后一次作Ⅰ级教学事故处理。 5.教学事故责任人因教学事故造成财产损失,要视情节轻重和财产损失情况给予相应的经济赔偿。 四、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聊大校发[2003](131)号文件附件一同时废止。 附件:聊城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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